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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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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四条要求的第二条纪律要求。具体表述如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其没有具体的标准,仅有参考标准。这个是需要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大额资金一般每个单位的数额是不同的,应该是看占企业资产或现金流的百分比来确定的。虽然国家的法规文件中对“大额资金”没有提出具体的额度要求,但是单位必须要根据单位性质和资金支出规模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比如10000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1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支出等,这个额度由单位自己确定。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2种观点: 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是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的,这个是需要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三重一大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是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大额资金一般每个单位的数额是不同的,应该是看占企业资产或现金流的百分比来确定的。虽然国家的法规文件中对“大额资金”没有提出具体的额度要求,但是单位必须要根据单位性质和资金支出规模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比如一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十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支出等,这个额度由单位自己确定。三重: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1种观点: 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是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的,这个是需要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三重一大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是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大额资金一般每个单位的数额是不同的,应该是看占企业资产或现金流的百分比来确定的。虽然国家的法规文件中对“大额资金”没有提出具体的额度要求,但是单位必须要根据单位性质和资金支出规模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比如一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十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支出等,这个额度由单位自己确定。三重: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2种观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四条要求的第二条纪律要求。具体表述如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其没有具体的标准,仅有参考标准。这个是需要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大额资金一般每个单位的数额是不同的,应该是看占企业资产或现金流的百分比来确定的。虽然国家的法规文件中对“大额资金”没有提出具体的额度要求,但是单位必须要根据单位性质和资金支出规模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比如10000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1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支出等,这个额度由单位自己确定。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符合国家规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申请;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法律依据:《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2、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3、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4、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5、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6、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7、符合国家规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申请;8、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1种观点: 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是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的,这个是需要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三重一大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是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大额资金一般每个单位的数额是不同的,应该是看占企业资产或现金流的百分比来确定的。虽然国家的法规文件中对“大额资金”没有提出具体的额度要求,但是单位必须要根据单位性质和资金支出规模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比如一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十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支出等,这个额度由单位自己确定。三重: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符合国家规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申请;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法律依据:《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2、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3、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4、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5、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6、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7、符合国家规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申请;8、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具体的标准,仅有参考标准。法律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央企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三、督查的主要内容 重点督查“三重一大”制度是否建立、决策方式是否明确、权限是否清楚、程序是否规范、执行是否严格有效、监督是否有力、违规是否纠正等内容。具体督查以下三个方面:(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建立情况。1.“三重一大”制度是否建立;2.“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 (包括资金额度) 界定是否恰当和清楚;3.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各参与决策的主体是否进入程序,决策方式是否明确;4.决策责任是否落实到人;5.“三重一大”制度是否便于操作;6.“三重一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遗漏。(二)“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1.决策前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应酝酿、讨论、论证、可研和方案比较;2.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按规定程序和方式形成决策;3.决策过程有无记录,记录是否完整;4.决策有无重大失误,有无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5.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是否一贯坚持,并规范操作。(三)“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情况。1.“三重一大”制度有无相关的监督规定;2.监督过程是否能保证有效制约;3.监督结果是否能落实责任追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法律依据: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二、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监督 (八)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等重要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第六款第十三条 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2种观点: 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是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的,这个是需要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三重一大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是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大额资金一般每个单位的数额是不同的,应该是看占企业资产或现金流的百分比来确定的。虽然国家的法规文件中对“大额资金”没有提出具体的额度要求,但是单位必须要根据单位性质和资金支出规模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比如一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十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支出等,这个额度由单位自己确定。三重: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1种观点: 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是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的,这个是需要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三重一大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是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大额资金一般每个单位的数额是不同的,应该是看占企业资产或现金流的百分比来确定的。虽然国家的法规文件中对“大额资金”没有提出具体的额度要求,但是单位必须要根据单位性质和资金支出规模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比如一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十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支出等,这个额度由单位自己确定。三重: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2种观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四条要求的第二条纪律要求。具体表述如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其没有具体的标准,仅有参考标准。这个是需要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大额资金一般每个单位的数额是不同的,应该是看占企业资产或现金流的百分比来确定的。虽然国家的法规文件中对“大额资金”没有提出具体的额度要求,但是单位必须要根据单位性质和资金支出规模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比如10000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1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支出等,这个额度由单位自己确定。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符合国家规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申请;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法律依据:《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2、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3、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4、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5、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6、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7、符合国家规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申请;8、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1种观点: 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是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的,这个是需要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三重一大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是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大额资金一般每个单位的数额是不同的,应该是看占企业资产或现金流的百分比来确定的。虽然国家的法规文件中对“大额资金”没有提出具体的额度要求,但是单位必须要根据单位性质和资金支出规模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比如一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十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支出等,这个额度由单位自己确定。三重: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符合国家规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申请;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法律依据:《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2、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3、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4、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5、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6、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7、符合国家规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申请;8、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1种观点: 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是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的,这个是需要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三重一大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是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大额资金一般每个单位的数额是不同的,应该是看占企业资产或现金流的百分比来确定的。虽然国家的法规文件中对“大额资金”没有提出具体的额度要求,但是单位必须要根据单位性质和资金支出规模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比如一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十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支出等,这个额度由单位自己确定。三重: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符合国家规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申请;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法律依据:《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2、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3、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4、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5、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6、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7、符合国家规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申请;8、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1种观点: 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是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的,这个是需要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三重一大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是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大额资金一般每个单位的数额是不同的,应该是看占企业资产或现金流的百分比来确定的。虽然国家的法规文件中对“大额资金”没有提出具体的额度要求,但是单位必须要根据单位性质和资金支出规模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比如一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十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支出等,这个额度由单位自己确定。三重: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2种观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四条要求的第二条纪律要求。具体表述如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其没有具体的标准,仅有参考标准。这个是需要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大额资金一般每个单位的数额是不同的,应该是看占企业资产或现金流的百分比来确定的。虽然国家的法规文件中对“大额资金”没有提出具体的额度要求,但是单位必须要根据单位性质和资金支出规模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比如10000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1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支出等,这个额度由单位自己确定。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符合国家规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申请;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法律依据:《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2、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3、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4、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5、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6、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7、符合国家规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申请;8、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1种观点: 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是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的,这个是需要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三重一大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是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大额资金一般每个单位的数额是不同的,应该是看占企业资产或现金流的百分比来确定的。虽然国家的法规文件中对“大额资金”没有提出具体的额度要求,但是单位必须要根据单位性质和资金支出规模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比如一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十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支出等,这个额度由单位自己确定。三重: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符合国家规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申请;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法律依据:《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2、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3、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4、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5、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6、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7、符合国家规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申请;8、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1种观点: 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是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的,这个是需要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三重一大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是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大额资金一般每个单位的数额是不同的,应该是看占企业资产或现金流的百分比来确定的。虽然国家的法规文件中对“大额资金”没有提出具体的额度要求,但是单位必须要根据单位性质和资金支出规模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比如一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十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支出等,这个额度由单位自己确定。三重: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符合国家规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申请;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法律依据:《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2、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3、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4、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5、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6、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7、符合国家规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申请;8、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 《实施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阐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意义,总结了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经验,明确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原则和基本要求,对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严重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检察机关的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还不完善,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因此,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既是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需要。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重大意义,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把《实施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第3种观点: 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符合国家规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申请;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1、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使用;2、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资金的使用;3、涉及养老安置、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的运作和使用;4、涉及其他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5、国有(集体)企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6、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三重指: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兔、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法律依据:《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2、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3、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4、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5、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6、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7、符合国家规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申请;8、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 《实施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阐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意义,总结了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经验,明确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原则和基本要求,对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严重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检察机关的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还不完善,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因此,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既是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需要。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重大意义,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把《实施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的制度(简称“ 三重一大” 制度) 。最早源于1996 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四条要求的第二条纪律要求。具体表述如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2种观点: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规定,开支1万元以上的经费和1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属于大额资金使用,需经过资金使用科室或局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年度部门预算和明确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则不需经过局党组会议研究,按规定程序拨付。大额资金的拨付必须符合财经纪律规定的程序,手续不齐全的将一律不予拨付。法律分析开支1万元以上(含1万元)。以阜阳市为例,依据《市城乡建设局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局机关办公经费开支1万元以上(含1万元),局有关项目(包括项目前期、维修养护、临时应急等)资金拨付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视为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金的使用,由资金使用科室或局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有明确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使用不再上局党组会议研究,按有关规定程序拨付。大额资金的拨付,由局机关业务科室或局属单位按照财经纪律规定,履行资金使用的相关程序。局综合计划科根据局党组会议研究的意见拨付资金。凡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得拨付资金。拓展延伸政府出台新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出台新的资金管理规范,旨在加强对各类资金流动的监管和控制,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该规范涵盖了资金来源、使用、流转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各类机构和个人在资金管理上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查,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的要求,以及对资金流转的监测和追踪机制的建立。此举旨在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防范和打击资金洗钱、非法融资、资金挪用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通过新的资金管理规范的实施,政府将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结语在阜阳市,根据《市城乡建设局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支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经费属于大额资金使用范畴。大额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资金使用科室或局属单位的意见,并经过局分管领导的同意,最终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年度部门预算中明确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使用则不需要再次上报局党组会议。这一新的资金管理规范的出台旨在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管和控制,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通过这一规范的实施,政府将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法律依据《市城乡建设局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局机关办公经费开支1万元以上(含1万元),局有关项目(包括项目前期、维修养护、临时应急等)资金拨付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视为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金的使用,由资金使用科室或局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机关单位“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处领导班子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法律客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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